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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法师|约定的健身教练离职,我可以要求健身房退款吗

曹艳梅、段宜辰 案件聚焦 2022-05-15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
打乱了我们的生活
也因此引发了诸多消费纠纷
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
预付卡类消费合同纠纷也首当其冲


2020年以来,虹口法院受理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因健身房关门或转让、私教离职、合同到期、消费者个人原因或对健身房服务不满意等原因引发的解除合同、退还健身卡余额的案件有84件。


小编今天推送的案例聚焦在:合同约定的私教离职,合同有效期已满,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健身房退款吗?




五年坚持瑜伽健身,一朝要求解除合同



王小姐自2015年开始在YH健身公司处购买瑜伽私教课程进行瑜伽健身。2019年2月,王小姐再次与YH健身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协议》。

主要约定:


一、1.5万元购买100次一对一瑜伽私教课程;二、瑜伽教练为张老师;三、课程卡有效期自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止;四、如果王小姐在课程进行中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需承担总课时费25%的手续费。


2020年7月13日,王小姐与YH健身公司的客服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YH健身公司“亲,你为什么要退款?您可以继续约张老师的课呀。”

王小姐“有几个原因,缺钱,然后换了部门太忙,就算来估计也没几次,感觉几万块放着有点浪费。”




2020年8月7日,YH健身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

内容如下:


一、张老师目前仍然是本公司持有40%股份的大股东;二、张老师无权拒绝会员要求上课的请求,或拒绝会员要求在会馆内上课的请求;三、张老师的相关行为已涉嫌违反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本公司认为:张老师私下开馆私下收费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对此本公司声明,虽然张老师与本公司的关系并未解除…


王小姐于2020年11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王小姐与YH健身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请求YH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瑜伽费用4万元。




退款与否各执一词  一审认定责任分担




王小姐要求解除《会员服务协议》并返还剩余课时费,理由主要为:

虽然协议有效期已过,但因为疫情期间YH健身公司并未正常营业,且始终同意继续为王小姐提供课程服务,应视为协议自动延期;


YH健身公司已公开声明无法继续为王小姐提供张老师私教课程服务;


起诉前张老师告知其与YH健身公司发生不愉快,且已怀有身孕,不再在YH健身公司为会员提供健身服务。


YH健身公司辩称:

王小姐自2015年起在YH健身公司进行瑜伽私教健身,每年签协议,均无异议,协议合法有效;


系争服务协议期间为2019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王小姐在2020年7月13日提出退款要求时已经超过了服务协议的有效期;


王小姐向YH健身公司提出退款的理由是缺钱、工作换部门太忙、来不了几次,YH健身公司认为这些理由完全是王小姐自身原因,与YH健身公司无关;


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YH健身公司愿意无偿为王小姐延长有效期,并且在按照政府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持续为所有会员提供服务至今,YH健身公司一直告知王小姐张老师可以继续为其上课,但是王小姐只要求退款,不要求继续上课。


法院经审查认为:


1.合同应属有效。王小姐与YH健身公司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2.有效期问题。从YH健身公司、YH普陀分公司为王小姐提供多年瑜伽私教服务的交易习惯以及服务履行情况来看,各方当事人并未严格遵守系争协议有效期的相关约定,且均确认协议期截止后王小姐仍然可以继续约课、上课,故YH健身公司称协议有效期已过而不予退款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3. 从协议内容上看,系争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张老师为王小姐提供瑜伽私教服务,现张老师不愿且因身体原因无法为王小姐继续提供服务,王小姐获得张老师一对一瑜伽私教服务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王小姐签订的该协议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现王小姐向YH健身公司提出解除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同时注意到王小姐除了听说张老师不能为其继续提供私教服务而想解除系争协议外,其在向YH健身公司告知解除系争协议的理由时强调不能继续上课有其自身原因,故亦属于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的“进行中的服务协议因乙方个人原因单方面突然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故该约定亦应适用于本案的处理。王小姐应承担提前终止协议手续费后再由YH健身公司予以退还剩余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

一、王小姐与YH健身公司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于2020年11月14日解除;

二、YH健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小姐课时费人民币27500元;三、驳回王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YH健身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维权TIPS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消费者因健身、美容、餐饮、旅游、教育培训等消费领域与服务提供者发生纠纷逐渐增多。如何预防纠纷,如何维权,法官为你支招:


★ 谨慎选择健身机构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时要谨慎,应当选择证照齐全、资质过硬、口碑较好的健身机构,并且要查看健身教练的职业技能以及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善。


★ 明确自己购买的预付卡的性质商业预付卡为经营者带来资金储备和固定消费群体,亦为消费者带来一定便利。但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商业预付卡及其所涉服务合同不应为消费者带来苛刻的使用限制,经营者与消费者均应遵守相关规定。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11.1实施)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第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单用途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明确合同签订的主体和解除的条件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卡消费合同时,应明确服务合同签订的主体到底是总店、门店还是分公司、教学点,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与合同签订主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收据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关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尤其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以便于发生纠纷时明确索赔对象,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 合同条款有效与否的判断对于预付卡消费合同中约定的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以转籍不可以退还私教课程费、有权调整私教而不需要消费者同意、会员卡可以转让但应缴纳高额转让费等等条款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ND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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